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灌南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县各直属单位,驻灌部省市属单位:
为建立健全农村产权管理制度,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现将《灌南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灌南县委办公室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灌南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发展我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统筹发展,优化资源配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县县域范围内从事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本县行政区域内超过一年流转期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一流入方单宗流转面积20亩以上)、林权、农村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等产权交易,一律在灌南县农村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农交所”)办理交易手续,没有农交所鉴证的交易无效。农村集体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大宗设施设备及物品采购等农村重大经济事项,通过农交所发布信息,经过招投标等交易方式实施的,亦纳入本办法规定的产权交易范畴。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产权交易,是指产权出让主体在履行相关民主决策程序或部门审批程序后,通过农交所发布产权出让信息,经过公开竞价有偿出让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 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尊重交易双方的流转交易主体地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交易,不得阻碍自主流转交易;
(二)坚持公开、公正、规范原则,严格执行公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开竞争、规范有序产权交易规则;
(三)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原则,集约节约利用农村资源,促进城乡生产要素双向流通和资产资源优化配置高效利用;
(四)坚持村民自主自治原则,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该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等民主决策程序,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五)坚持严格保护耕地原则,土地流转不得改变集体土地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弃耕抛荒。
第五条 本县所辖农村集体产权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在农交所进行,鼓励农民个人产权进所流转交易。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农交所的交易产品: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使用权;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
(五)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六)农业类知识产权;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
(八)农村房屋所有权、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
(九)农业生产性设施使用权;
(十)所有涉农项目招投标;
(十一)农村大宗设施设备及物品采购;
(十二)其他应进所交易的项目。
在农交所进行产权交易的,不受交易方和交易标的所在地区的限制。
第七条 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可以直接向农交所申请产权交易,也可以委托农交所认可的经纪会员申请产权交易。
第八条 采取联合出让或联合受让方式的,联合出让或联合受让各方应签订联合出让或联合受让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联合出让或联合受让应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各方办理出让或受让相关事宜。凡优先购买权人未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产权交易项目,不得采取联合出让或联合受让方式进行交易。
第二章 交易机构
第九条 农交所是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为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等服务,对交易行为进行鉴证,履行相关职责的公益性、非营利性事业单位。
各乡镇依托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负责本乡镇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调查、审核、确认、报送及受县农交所委托的产权交易。
第十条 灌南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是我县农村产权交易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农村产权交易行为实施监管和指导。下设灌南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管办”),设在县委农工部,负责日常工作。
县委农工部、县国土、住建、农业、林业、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农交所负责信息发布前的各项审查工作;协助监管会做好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县委农工部、县国土、住建、农业、林业、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制定产权交易规则,报监管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信息登记和发布
第十二条 在信息公告期限内,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农交所资格审查:
(一)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申请书(意向受让方);
(二)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三)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四)农交所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受让方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在规定时限内向农交所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日为准)后获得参与产权交易资格。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自动放弃交易资格。
第十四条 农交所对交易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及审核,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信息化交易平台发布,还可以通过媒体、推介会等形式对外公布。
第十五条 出让方应当明确信息公告的发布期限。首次信息公告的发布期限应当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以首次信息公告发布之日为起始日。
信息公告的发布期限按工作日计算,遇法定节假日以政府部门公告的实际工作日为准。
第十六条 出让方在产权出让信息公告期间不得擅自变更《产权出让公告》中的内容。如因特殊原因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应当重新履行相关民主决策程序和审批、备案程序,经农交所审核通过后,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第十七条 在规定的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出让方可以按照《产权出让公告》中的约定,延长信息公告的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在《产权出让公告》中明确延长信息公告发布期限的,信息公告发布期限到期自行终结。
第十八条 出让方标的的公告价格应由出让方提出,如相关政府管理部门有要求的,出让方标的的公告价格不得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标的底价。
第十九条 信息公告发布期间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或者相关主体提出中止信息公告发布的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并经农交所审核通过后,农交所可以作出中止信息公告发布的决定。
第四章 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可以采取协议、电子竞价、招投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产权出让信息公告发布期满后,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农交所按照《产权出让公告》约定组织交易双方签约;产生两个及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由农交所按照《产权出让公告》约定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
第二十一条 产权交易活动中的出让方或者受让方,在规定的标准和权限内可以向服务站申请进行产权交易,也可以直接向农交所申请进行产权交易。
第二十二条 拟出让产权的一方,申请出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申请书(出让方);
(二)出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三)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四)准予产权出让的有关证明;
(五)出让标的的情况介绍;
(六)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七)农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出让方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要在信息公告前进行产权出让信息内容备案的项目,由出让方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 县委农工部、县国土、住建、农业、林业、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出让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审查通过的,由农交所统一对外发布产权出让信息,征集受让方。
第二十四条 农交所依据征集到的受让方情况选择交易方式并组织交易。
第二十五条 农交所应当对产权交易项目进行登记,并对出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通过登记、审核的,出具《产权出让登记通知书》和《产权出让资格确认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出让方可以根据标的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可以包括主体资格、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农交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出让方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判断标准提供书面解释或者具体说明,并在《产权出让公告》中一同公布。
第二十七条 出让方应当在《产权出让公告》中明确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要求、交纳金额及处置方法等相关事项,并公示如意向受让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违规或违约行为时,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公示如出让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违规或违约行为时,以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竞标人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标人高于自己停止的起报价时,自己不再上报价位,方可视为其已经放弃竞标资格。
第二十八条 出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转让意向后,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在确定受让方后的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由农交所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产权交易合同经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农交所审核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产权交易鉴证书》使用统一格式打印,手写、涂改无效。
第二十九条 在农交所进行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凭农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到县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凡涉及集体产权交易的变更,有关部门应当要求出让方、受让方提交农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五章 交易款项结算
第三十条 产权交易款项包括交易保证金、合同价款及产权交易服务费,一般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由农交所分别开设独立账户进行各产权交易款项的收付。
第三十一条 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合同价款支付到农交所合同价款结算账户。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照约定转为合同价款。
第三十二条 受让方交纳产权交易款项后,农交所应当出具收款收据。出让方收到合同价款,应当向农交所出具收款收据。农交所收到交易服务费后,应当向交纳方开具收费凭证。
第三十三条 产权交易的收费标准,由县物价部门核定。为了扶持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对作为出让方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六章 交易行为规范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的交易价格,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值作为依据;资产交易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第三十五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监管办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出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书面申请,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农交所认为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五)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六)因不可抗力致使产权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产权交易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在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出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交易权益保障
(一)县委农工部、县国土、住建、农业、林业、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的登记和颁证管理。
(二)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农民个人产权须是本人自愿转让。
(三)农村产权交易价格低于标的底价时,产权持有者有优先回购权;农村土地折资入股后的权益或收益分配权交易,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优先购买权;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购买权。
(四)交易收益按下列规定执行:
1、耕地、林地等承包经营权、农村房屋所有权(不含土地)交易收益,归农户所有;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交易收益,原则上大部分归农户所有,小部分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具体分配比例由农民家庭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交易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和社会保障、新农村建设等公益事业。具体管理办法,按相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管和争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 监管会依据本办法规定,对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反产权交易规则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在农交所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农交所或者监管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灌南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中共灌南县委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