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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2-20     浏览次数:     来源:

 

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

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县各直属单位,驻灌部省市属单位:

《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灌南县委办公室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210


 

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

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促进全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有效提供各种形式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13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连政办发〔201556号)和《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灌南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灌办发〔20155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和规范全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为目标,以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为根本,以规范流转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建立县、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县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县农交所),乡镇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以下简称乡镇服务站),争取通过2年努力,建立县、乡镇联动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和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尊重交易双方的流转交易主体地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交易,不得阻碍自主流转交易;

(二)坚持公开、公正、规范原则。严格执行公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开竞争、规范有序产权交易规则;

(三)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原则。集约节约利用农村资源,促进城乡生产要素双向流通和资产资源优化配置高效利用;

(四)坚持村民自主自治原则。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该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等民主决策程序,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五)坚持严格保护耕地原则。土地流转不得改变集体土地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弃耕抛荒。

二、重点工作

(一)建立交易机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灌南县农村产权交易所,为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等服务,对交易行为进行鉴证。各乡镇依托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负责本乡镇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调查、审核、确认、报送及受县农交所委托的农村产权交易。乡镇服务站成立前,由乡镇农经服务中心代行农村产权交易职能。

(二)明确机构功能。县农交所、乡镇服务站主要为农村产权交易提供发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交易、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等基本服务。待自身条件成熟时,可以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配套服务。县农交所既要发挥信息传递、价格发现、交易中介的基本功能,又要发挥贴近三农,为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流转交易产权提供便利和制度保障的特殊功能,不断拓展服务功能,逐步发展成集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等为一体的为农服务综合平台。

(三)明确交易品种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使用权;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

5.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6.农业生产性设施使用权;

7.所有涉农项目招投标;

8.农村大宗设施设备及物品采购;

9.农业类知识产权;

1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

11.农村房屋所有权、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

12.其他应进所交易的项目。

本着先易后难、先少后多、逐步增加的原则,目前进所交易的品种主要是上述前6种,其他交易品种根据政策规定和农户需求情况逐步进所交易,最终覆盖农村全部资产、资源。

(四)规范交易规则

1.规范交易主体。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自然人,均可进入市场参与流转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现阶段,市场流转交易主体主要有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本县行政区域内超过一年流转期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一流入方单宗流转面积20亩以上)、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林权、农村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产权交易,一律在灌南县农村产权交易所办理交易手续,没有县农交所鉴证的交易无效。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土地不通过县农交所流转交易的,不得享受国家有关财政扶持政策。农村集体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大宗设施设备及物品采购等农村重大经济事项,通过县农交所发布信息,经过招投标等交易方式实施的,亦纳入本办法规定的产权交易范畴。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农户拥有的产权由农户自主决定是否入市流转交易。县、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要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审查核实、登记备案。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除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之外,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对工商企业进入市场流转交易,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

2.规范交易程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全县实行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流程、统一交易规则、统一收费标准、统一交易鉴证、统一交易软件、统一交易监督管理模式运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交易活动按照提出交易申请、进行前置审核、发布流转信息、审查受让方资料、组织产权交易、签订交易合同、出具交易鉴证程序进行:

1)提出交易申请。由出让方向所在乡镇服务站提交产权交易申请材料,乡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乡镇服务站向县农交所提交产权交易申请材料。

2)进行前置审核。根据产权类型,县农交所委托相关职能部门对产权流转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

3)发布流转信息。审核通过后,由县农交所利用网络等公共媒体,发布产权流转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4)审查受让方资料。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提交受让申请书、受让方资格证明或有效证件、受让方资信证明和县农交所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由县农交所进行资格审查。

5)组织产权交易。县农交所依据征集到的资格审查合格的受让方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选择协议、公开竞价、招投标等交易方式,组织进行交易。

6)签订交易合同。出让方与受让方签定产权流转交易合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及时公示交易结果。

7)出具交易鉴证。出让方与受让方向县农交所提交鉴定所需材料,经县农交所审核合格后,出具交易鉴证书。

具体交易程序和各环节需提交的资料按《灌南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灌南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细则(试行)》、《灌南县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细则(试行)》要求执行。

3.规范交易定价机制

1)转让底价的确定。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拍卖、所有权转让等集体产权的交易,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编制经营方案,提出初步交易底价,并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同时要落实资产评估制度,农村集体产权的转让底价,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以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依据。农民个人产权须是本人自愿转让,个人产权转让价格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也可由出让方自行确定。

2)成交价格的确定。农村产权、经营使用权交易项目一般实行保底高价法,在高于底价的基础上,出价高者中标;交易价格低于标的底价时,产权交易终止,产权持有者可以撤回转让申请,也可以选择再次定价后交易。村(居)建设项目招标发包实行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及其他法律允许的方法。

(五)规范交易档案管理。要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交易项目档案资料,实行一项一卷、县级统管、专人专柜保管,存档备查,并接受有关部门检查和异议查询。县农交所、乡镇服务站要共同做好农村产权交易项目建档立卷工作。受县农交所授权的乡镇服务站在单个交易项目完成后一周内,乡镇服务站要将各交易流程形成的纸质材料全部报送县农交所统一归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灌南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农村产权交易行为实施监管和指导,重大事项决策。下设灌南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委农工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各乡镇要统筹指导、协调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场所建设,配备办公设备,落实交易工作人员,除乡镇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人员外,至少要安排一名在编专职人员,与县农交所工作紧密配合,确保县乡农村产权交易正常运行。

(二)形成推进合力。县委农工部、县国土、住建、农业、林业、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县农交所负责信息发布前的各项审查工作,协助监管会做好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制定产权交易规则,报监管会批准后实施。各乡镇要进一步做好辖区范围内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调查摸底和统计工作,全面真实掌握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资源的规模分布状况、流转形式和合同协议签订等基本信息,并与全县三资管理信息平台数据库进行比对,建立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项目数据库,夯实农村产权交易工作基础。

(三)严明工作纪律。县乡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按交易规则和省平台操作流程组织交易活动,严禁隐瞒信息、暗箱操作、操纵交易等违法违规交易行为。流转交易的产权应无争议,发布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交易品种和方式应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交易过程应公开公正,交易服务应方便农民群众。

(四)依法处理纠纷。按照应进必进、能进则进原则,县内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的,必须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交易。所有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出租、发包、出让等集体产权流转交易,以及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等集体建设项目,必须在县农交所或乡镇服务站进行。在县农交所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县农交所或者监管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保证工作经费。县农交所和乡镇服务站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非盈利性机构,要实行交易市场建设和运营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县、乡镇两级财政要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建设、运行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正常运转。

(六)加强检查监督。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要按照交易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监督和管理,建立举报和巡查制度,把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情况作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年度考评的重要内容,要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工作日常监管,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总结交流工作经验,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

(七)实施责任追究。县、乡镇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县委农工部、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进行督查。对违反交易管理办法、规避交易行为、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的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依法查处。特别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公共事业项目招投标、设备及物品采购等该纳入交易而未纳入和违反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具体操作规则的行为实施问责,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八)营造良好氛围。县、乡镇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媒体作用,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农民群众、基层干部了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目的和程序,关心和支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确保农民群众成为市场建设的参与者和受益者。要加强基层干部和业务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操作能力。要及时了解、宣传推广、学习借鉴省内外先行地区的好经验、好做法,通过典型示范引导,推动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抄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中共灌南县委办公室                    20151210印发